近幾年來,各地不斷出現的“洋地名”讓命名人眼花繚亂,如的“曼哈頓”、“威尼斯”,洛陽的“加州1885”等。對此,近日通過的《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》明確規定:賓館(酒店)、商場、寫字樓等大型建築物及居民住宅區名稱,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;禁止使用國家領導人名字、外國人名和外國地名作地名。

 上午在“瑞士風情小鎮”散步,中午到“萊茵河畔”小憩,下午趕往“荷蘭村”……樓盤起洋名早已見怪不怪,很多城市足不出戶就能“歐洲一日游”,曼哈頓、維也納、巴塞羅納、威尼斯、新加坡等國外地名,都成了樓盤名字。因為客戶對樓盤項目最初的了解就是名字,開發商在給項目起名上可謂無所不用其極,不僅起洋名,還有很多詭異的怪名,將不怕惡心人只怕人不惡心的忽悠絕學,發揮到了淋漓盡致。

  這無疑是非常值得關注的文化現像。因為,樓盤名稱也是城市地名的一部分,它事實上代表著一種城市形像和文化符號,反映著當地的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。洋名、怪名泛濫,讓我們的城市地名日益陷入粗俗與搞笑之中;某種意義上,城市的地名文改名化已經被開發商“綁架”了,他們的文化素養和欣賞水平直接決定著城市的地名文化。

  當然,在商言商,為了房子好賣,在項目名稱上“名不驚人死不休”是最簡單的招數。有人認為,有國際範兒的名字,可以提升城市檔次,這個當然荒謬至極;但具體到開發商,起一些洋名、怪名,的確會迎合一些人崇洋媚外的消費需求——盡管此類“需求”可能更多是開發商引導出來的,或者說想像出來的。但無論如何公司命名,指望開發商自動對樓盤命名更加規範得體,很不現實;這就需要政府部門以法律法規的方式進行規範。

  《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早就明確,《地名管理條例》的適用範圍包括城鎮、區片、開發區、自然村、片村、農林牧漁點及街、巷、居民區、樓群(含樓、門號碼)、建築物等名稱。所以,商業樓盤命名要受法律約束有法可依。針對當前樓盤起洋名、怪名泛濫的新現像,河南做出強制性禁止規定,非常有必要。只不過在簡政放權的背景下,如果政府部門對樓盤命名這樣的事情都“干預”過多,似乎也有不妥之處——“審批”樓盤名稱畢竟說不過去。

  所以,除了對樓盤命名做出禁止性規定,更要明確樓盤命名權的歸屬。現在的實情是,樓盤命名權基本都被開發商壟斷,在項目開發建設之前就先行確定了樓盤名稱(其中往往還夾雜著開發企業的冠名),購房人取得房屋產權後亦無權對樓盤名稱進行變更。放眼全國,似乎還沒有業主自發給樓盤命名的先例。樓盤產權人無權對開發商命名進行更改,嬰兒命名已是普遍存在的現實。

  可是,命名權理當是產權的一部分,樓盤命名權應當由新生兒命名產權人享有。只要相應比例的業主同意對樓盤名稱進行更改,開發商當初為了營銷便利而起的那些不靠譜的洋名、怪名,就理應可以被改掉。在這個意義上,明確樓盤命名權歸屬,也許要比規定“禁止使用外國人名和地名作為地名”更為重要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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